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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羊绒标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优质羊绒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羊绒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理》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纯羊绒标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 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羊绒产品的羊绒纤维含量、质量、服务方面的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毛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指导,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条 中毛协是纯羊绒标志的商标注册人,享有纯羊绒标志的商标专 有 权。

  第五条 中毛协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羊绒纤维含量、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为依据,接受羊绒产品生产、经销企事业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签订《纯羊绒标志使用协议书》,颁发《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申请单位方可使用纯羊绒标志。

  第六条 中毛协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领导与监督。中毛协全面负责纯羊绒标志产品的评审、实施工作。评审、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使用纯羊绒标志的条件

  第七条 纯羊绒标志适用于山羊绒制品( 包括纱线、针织品、面料、服装及其它纺织品 )。

  第八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羊绒产品生产、经销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

  第九条 纯羊绒标志是高品质羊绒产品的标志,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纯羊绒标志产品所用的原料品质必须达到《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产品技术手册》 * (以下简称〈技术手册〉)规定的标准;

2、 纯羊绒标志产品的品质指标必须符合《技术手册》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生产、经销羊绒产品的历史在两周年以上;

2、 产品应具有一定批量(或商业化);

3、 具备先进的工艺手段和完备的检测手段;

4、 加强企业基础管理 并按 GB/T19000 ( ISO-9000 )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 具备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因故被中毛协注销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期,产品质量稳定并达到本管理规则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方可重新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

第三章 纯羊绒标志的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分类向中毛协提出申请,填报《纯羊绒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在递交《纯羊绒标志使用申请表》的同时,应向中毛协提交下列文书和样品:

1、 工商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3、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国家统计局国统字 [1993]254 号, B101 表);

4、 《财务状况》(国家统计局国统字 [1993]254 号, B103 表);

5、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距申请日半年内,复印件)一份;

6、 申请产品的样品。

7、 GB/T19000 ( 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中毛协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书和样品按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发给《纯羊绒标志受理通知书》。未被受理者,亦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经形式审查未通过者,允许复报一次,复报期限为两个月内,复报未达到以上规定的,一年内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中毛协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技术评审:由纯羊绒/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按产品分类,移交中毛协纯羊绒/羊绒混纺标志

评审委员会,依据《技术手册》的规定作出技术性评审结论;

    2、实地考察:必要时,中毛协将依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总审评定:凡通过技术评审及实地考核的单位和产品,由中毛协纯羊绒/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

室汇总造册,作总审评定;

    4、书面通知:中毛协将评定结论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通知其办理如下事项:

     (1)签定《纯羊绒标志使用协议书》

     (2)交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3)领取《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4)领取纯羊绒标志。

    5、上报备案:中毛协在给申报单位办理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纯羊绒标志使

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纯羊绒标志产品的权利

  第十七条 纯羊绒标志产品在销售活动中,可使用纯羊绒标志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中毛协负责协调、仲裁有关纯羊绒标志产品技术、质量方面的争议,中毛协也接受纯羊绒标志产品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九条 纯羊绒标志产品可优先参加各项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纯羊绒标志产品在国内外经贸、技术活动中可作为产品质量水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中毛协优先向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提供有关的产品设计、技术工艺、项目设备等信息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纯羊绒标志产品的质量、销售信息,由中毛协汇总分析,反馈给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并对外发布,以扩大影响。

第五章 使用纯羊绒标志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纯羊绒标志产品在经销活动中,必须按《技术手册》的统一规定使用纯羊绒标志;

    2、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应接受中毛协组织或委托的不定期抽验, 包括产品质量、企业质保体

系、售后服务体系等项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1、必须按《技术手册》的规定,组织纯羊绒标志产品的生产与检验;必须保证纯羊绒标志产品批量

产品质量不低于申请时符合《技术手册》要求样品的质量;

    2、纯羊绒标志产品的质量控制数据,需建立档案;

    3、纯羊绒标志产品在生产和经销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书面报告中毛协纯羊绒/羊绒混

纺标志管理办公室,并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补救;

    4、纯羊绒标志产品售出以后,由经销单位、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标志的保管、使用工作,专职人员应报中毛协备案。专职人员负责监督纯羊绒标志的使用,确保纯羊绒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在《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中毛协纯羊绒/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1、 证书持有者名称变更的;

2、 证书持有者 申请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 条

例和本规定。)

3、 证书持有者 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

施条例和本规定。)

4、 产品名称变更的;

5、 使用新的商品商标的。

第六章 纯羊绒标志的管理

中毛协签发的《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是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唯一法定文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期申请,更换新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中毛协为保证使用纯羊绒标志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标志管理办公室、标志评审委员会、标志监督委员会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对纯羊绒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毛协是纯羊绒标志的审定和决策机构。负责制修订《纯羊绒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制修订各项工作条理,并对申请纯羊绒标志产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总审;调查重大假冒案件及其它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十八条 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是负责管理纯羊绒标志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执行中毛协的决策,负责《纯羊绒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具体实施。承担申请单位的形式审查,接待来访,答复咨询管理各项文件、报表以及管理纯羊绒标志的印制、发放和各项费用结算,协调有关使用纯羊绒标志产品的争议及其它工作。对使用纯羊绒标志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标志评审委员会是纯羊绒标志的技术评审和技术咨询机构。应依据《技术手册》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仲裁和咨询。

  第三十条 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受中毛协委托为纯羊绒标志产品的指定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测计划由中毛协统一编制。

第三十一条 中毛协为保证纯羊绒标志实施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将邀请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各社会团体组成纯羊绒标志监督委员会,以加强对纯羊绒标志的监督。

第七章 纯羊绒标志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纯羊绒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中毛协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并 奖励 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中毛协许可,擅自在羊绒产品上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中毛协将根据情况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现任何单位有假冒纯羊绒标志行为,中毛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向司法部门起诉,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毛协将终止与该单位的纯羊绒标志使用协议。

  第三十六条 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若违反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中毛协将采取强化检查、暂停挂牌、解除协议以至诉诸法律等多种方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纯羊绒标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由中毛协制定,由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三十八条 纯羊绒标志产品的日常考核办法,由中毛协制定,由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三十九条 纯羊绒标志的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纯羊绒标志标牌、织造缝入商标;纯羊绒标志产品的考核、评审、监督、检验;受理纯羊绒标志投诉、纯羊绒标志案件查处及纯羊绒标志宣传推广等实施工作,保障纯羊绒标志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权益。纯羊绒标志的财务收支接受国家财税监督。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 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注册之日起实行。

* 注:纯羊绒标志技术手册目录

1、 纯羊绒标志技术手册——针织纱

2、 纯羊绒标志技术手册——针织品

3、 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技术手册——服装面料

4、 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技术手册——服装

 

 

 

附件:

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使用管理收费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纯羊绒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八章第三十七条、《羊绒混纺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八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毛协)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特制定本办法。

1.2 使用纯羊绒标志、羊绒混纺标志的单位应向中毛协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交纳一定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对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羊绒混纺标志的工厂进行考核、对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评审、监督和检验测试;受理纯羊绒标志、羊绒混纺标志投诉、案件查处及宣传推广等实施工作。保障纯羊绒标志、羊绒混纺标志产品的信誉,维护标志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权益。

1.3 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的财务收支接受国家财税部门的监督。

2 收费标准

2.1 纯羊绒标志、羊绒混纺标志收费按使用标志的种类分别收取管理费用和检测费。管理费用按照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计算;检测费用按送检样品的种类及测试项目计算。

2.2 每种标志的管理费用需使用标志的企业每年交纳。企业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一个标志每年需交纳管理费 4 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下,一个标志每年需交纳管理费 1.5 万元。

2.3 检测费用需在每批样品送检时支付,不同产品、不同检测项目的具体费用按国家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统一收费规定计算。

3 收费程序

3.1 向中毛协提出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羊绒混纺标志的单位,在中毛协按《纯羊绒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羊绒混纺使用管理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申报程序组织评审合格后,在与中毛协签订《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使用协议书》的同时交纳管理费; 以后每年的 2 月底前交纳管理年费。

3.2 准备使用纯羊绒标志、羊绒混纺标志的单位在送检样品的同时应向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交纳检测费。

3.3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在北京设立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

账 号: 110060262012015025134

4 费用管理

4.1 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的费用专款专用。中毛协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向中毛协汇报工作,并将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上报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审核。

5 附则

5.1 本管理办法由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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