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简称:中毛协,英文名称:CHINA WOOL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 CWTA。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团体是由中国毛纺织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党建领 导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诉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意见,协助政府规范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二)开展对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在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三)调查了解国内外毛纺行业发展动向,技术经济水平,市场销售形势和原材料供应情况, 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 发展规划建议;
(四)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及国际相关行业团体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生产、经营、贸易及管理、科 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技术、管理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会、交易会;组织或推荐本团体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展览销售活动,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七)发展与国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在产品出 口、技术及设备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 参观考察;
(九)根据生产发展和会员单位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十)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毛纺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从事毛纺行业及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服装设计师,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团体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驻会的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驻会的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 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费收费办法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 号),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结合中毛协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特制定本办法及收费标准:
一、缴纳会费是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按时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
二、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
1、普通会员:2000 元;
2、理事单位:5000 元;
3、副会长单位:30000 元;
4、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三、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缴纳会费的时间及办法
1、会员、理事、副会长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
2、会费的缴纳采取银行电汇、邮局邮寄或现金缴纳方式均可。
本规定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第 6 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执行。实行期为中毛协第六届理事会。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