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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绒毛产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刘焱 文章来源: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苏右政发〔2015〕16号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绒毛产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办、局,各垂直管理单位,驻赛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鼓励绒毛产业发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鼓励绒毛产业发展(试行)办法 


 

  根据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振兴羊绒产业的意见》(内政发【2013】74号),为加快全旗绒毛纺织产业发展步伐,推动全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旗委、政府对全旗绒毛纺织产业发展的战略定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目标与定位 

  第一条 利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内蒙古苏尼特绒毛纺织产业循环经济园区”逐步打造成为“绒毛纺织产业中小企业聚集区” 、“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蒙俄进口绒毛加工交易集散地”、“内蒙古自治区绒毛纺织产业循环经济园区”、和“国家承接纺织产业转移基地”。 

  第二条 到2020年,园区绒毛年加工量达到1万吨以上,产品精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羊绒羊毛服装服饰产量达到2000万件套;逐步向成衣面料制品发展,并配套产品研发、质量检验、产品展销等中心;洗、梳、纺、染、织一体化龙头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的30%;园区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实现就业超万人,成为产业集中、企业集聚、配套完善、生态文明、综合竞争力强的创新型园区。 

 

  政策与措施 

  第三条 为支持和鼓励园区绒毛产业发展,旗政府每年从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设立绒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节能减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引进先进设备补贴、贴息、奖励,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四条 从绒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每年分别列支300万元用于企业贴息、技术改造和产品质量提升。另外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申报各类项目。 

  第五条 对入驻绒毛产业园区的绒毛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按照国家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规定,土地出让金基价按照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和吸纳企业入股,采取企业互助、基金保障、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与金融机构合作,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七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需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部分外,实行“零费园”政策。按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缴纳的各项中介费用,按核定的下限收取。 

  第八条 为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政府可垫资建设或引进其他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型厂房,待项目投产后企业分四年偿还,一至四年偿还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企业按所欠余额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 

  第九条 入园企业与园区内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享受如下待遇: 

  1、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办理苏尼特右旗城镇户籍。 

  2、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其单位缴费部分从扶持绒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每年每人补贴1200元。 

  3、投资2000万元以上,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入园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政府根据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数量每年安排不低于30%“公租房”。条件具备后,在园区专项建设“劳务周转房”供入园企业职工租住。 

  4、户籍迁入我旗的入园企业员工子女入托、入学可享受当地居民国家义务教育各项政策,并可就近选择学校。 

  5、户籍迁入我旗的入园企业员工配偶没有固定工作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旗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贴,凡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6、入园企业职工就业培训由旗劳动就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以师带徒培训由就业部门对企业给予补贴,培训期每人每月补贴720元。 

  第十条 凡是在我旗境内运输绒毛产品的合法车辆,开辟绒毛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奖励与补贴 

  第十一条 在我旗注册投资新建的绒毛企业,完成投资并投入生产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经相关部门审查评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奖励40万元,每增加固定资产1000万元追加奖励10万元,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美化。 

  第十二条 凡入园企业,每年增值税缴纳额达到100万元的,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长1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每年所得税缴纳额达到100万元的,政府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园区内绒毛企业年出口创汇达到3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超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凡入园企业新购单机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梳绒机规模达到30台以上,每台补贴3000元。新购入单条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联合梳绒机,每条补贴20万元。纺纱机按锭补贴,每1000锭补贴5万元。新购入单机价格在10万元以上电脑横机每台补贴1万元,新购入毛条生产线每条补贴5万元。 

  第十五条 在园区注册、生产、申报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新获得“中国名牌”称号和新获得“内蒙古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全旗境内绒毛企业用电负荷达到建设规模80%以上,依据企业实现的产值和所缴纳的税金,每度电补贴0.1元。 

  第十七条 鼓励旗内绒毛加工企业参加异地产品展销、展示活动,所发生的展位费用,从绒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鼓励原有企业扩大规模提档升级,对由小微企业提升为规模以上的绒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购机补贴、技能培训、贷款贴息等方面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设立绒毛产业研发中心,为入园企业提高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建立企业人才储备库,凡从企业人才储备库录用一名自治区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储备期内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上市或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奖励300万元,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阶段后一次性兑现。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绒毛小微企业从事绒毛深加工,并逐步提档升级。对发展绒毛深加工的小微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后,优先享受就业部门提供的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当期基准利率50%贴息。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凡绒毛产业园区内的用地,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五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土地平整)。 

  第二十四条 园区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网上业务,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逐步完善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园区内文体活动中心、医务室,设置通勤服务车。单独设立园区警务室,负责处理园区内的治安或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园项目由园区管委会采取“一站式”服务,企业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均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助办理。组建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二十六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条件具备后,各相关部门在园区设立办事机构,由园区管委会协助配合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项目,旗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推进领导小组,由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投资超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政府协调配置资源(包括煤炭、金属矿、风光等资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尼特右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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